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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11-29 作者: 来源: 阅读:128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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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地形图、上期调查记录、上次参加调查的人员或向导直接找点。
2. 利用GPS导航功能找点。
3. 按上期调查的引线方位角、距离重新引线找点。
4. 对大片无立木林地、非林地中的样地,本次调查使用GPS导航定位,在理论位置(地形图上的样点位置)复位。如本次样地地类非正常变化(与上期地类无法保持连续性),则在理论位置周边100米范围内,距离理论位置最近处,寻找与上期地类保持连续的位置定点复位。仍无法定位的,作为改设样地上报省连清办。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找点,均需采集并保存GPS航迹;样地复位后,均需用GPS测量西南角桩点的坐标,记录在样地调查记录表中;拍摄样地所在地类照片(全景、中景、近景)。
(一) 样地复位标准
样地四个角桩(或直角坑槽)、四条边界和样地内样木及胸径检尺位置完全复位。考虑到干扰因素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地复位:
1. 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直角坑槽)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损木等;
2. 前期样地内的样木已被采伐或样地因各种原因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
3. 对位于大面积无蓄积的无立木林地、无蓄积幼林、未成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非林地和经济林内的固定样地,上期调查未设固定标志或固定标志被破坏,本期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且地类无变化或正常变化的;
4. 对上期的目测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确定无误。
(二) 样地复位后,修复样地标志,具体操作方法及要求见连清细则第二十八条。
(三) 填记样地调查记录卡片。
(一) 样木复位标准
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挂有标牌)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者为复位样木。因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木复位:
1. 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采伐木要找到伐桩或树坑;
2. 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等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即后期胸径小于前期胸径)的样木,以及前期树种判定和胸径测量有错的样木;
3. 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或方位角和水平距),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对应样木。
(二) 样木复位后,在树干上坡根际以上10厘米以下处挂铝牌,毛竹样竹用油漆编号。
(三) 调查记载样木相关因子,有不能识别的树种时,采集标本或用数码相机拍照记录。
对无法复位的样地,先由调查单位确认后报“省连清办”,“省连清办”确认后报国家林业局中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定,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改设。
(一) 平均样木调查
对于乔木林样地,应根据样木平均胸径,选择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样木3-5株,用测高仪器或其它测量工具测定胸径、树高、枝下高和冠幅。冠幅分别东西和南北(或最宽和最窄)两个方向量测冠幅垂直投影长度,计算平均值。枝下高量取构成冠幅最下一个活分枝的主干高度作为枝下高。对全部竹林,选择3株平均竹,量测胸径、竹高和枝下高。选择平均样木时应考虑冠幅和枝下高的代表性。
(二) 石漠化程度调查
根据样地的石漠化类型,调查相关评定因子的取值,按有关技术标准评定程度等级,再根据平均得分进行综合评定。
(三) 森林灾害情况调查
对于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样地,调查森林灾害类型、危害部位、受害样木株数,评定受害等级。
(四) 植被调查
对于林地样地(苗圃地和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除外),在样地西南角向西2米处设置2×2米的样方开展植被调查。样方四角进行固定。样方所代表的植被类型原则上应与样地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按西北角(向北2米)、东北角(向东2米)、东南角(向南2米)的顺序选择1个方位设置植被调查样方,并在“植被调查记录”的“样方情况说明”中注明。在样方内调查以下因子:
1. 灌木(含高度<2米的幼苗幼树)的主要种名称、株数、平均高、平均地径、盖度,按主要灌木种记载。
2. 草本的主要种名称、平均高、盖度,按主要草本种记载。
3. 地被物的主要种名称、平均高、盖度,按主要地被物记载。
4. 样方内珍稀物种和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物种调查记载到“样方情况说明”栏中。
(五) 天然更新情况调查
对于疏林地、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除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在植被调查所设置样方内开展天然更新调查。分别树种、不同高度等级株数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查数1~5年生幼苗幼树,折算为每公顷株数记入调查表。
(六) 复查期内样地变化情况调查
调查记载样地前后期的地类、林种等变化情况,注明变化原因。样地有无特殊对待,并作出有关文字说明。
(七) 下木调查
对于有检尺的乔木林样地,在植被调查设置样方内调查下木(胸径<5厘米、高度≥2米的幼树)的树种名称、高度和胸径,按树种调查。
(八) 未成林造林地调查
在未成林造林地中,调查造林树种、造林年度、苗龄、造林密度、苗木成活(保存)率和抚育管护措施等内容。
(九) 遥感验证样地调查
遥感验证样地用GPS测出西南角点(理论位置),调查东北方向90×90米样地中的各项因子。
(十) 土壤调查
对需要作土壤调查的固定样地(连清细则附件10),按操作方法调查记载“土壤剖面调查记录表”和“土壤采样记录表”。操作方法详见连清细则第三十一条。
(十一) 分径阶测高调查
有林地(竹林除外)样地除了调查达到起测胸径样木的胸径和平均树高外,还要分树种调查各径阶1株平均木(胸径与树高均能代表该径阶的平均水平)的树高,记载到“十七、有林地分树种按径阶调查树高记录表”。
六、检查卡片是否填写完整,有无逻辑错误。
七、检查并整理各种工具仪器设备,返回驻地。
1. 总体名称:贵州省(已铅印)。
2. 样地号:填写样地编号(转抄前期的),不重号和漏号。
3. 样地形状:正方形(已铅印)。
4. 样地面积:0.0667公顷(已铅印)。
5. 样地纵横坐标:填记1/5万地形图上样地位置的纵横坐标。
6. 样地间距:4公里×8公里(已铅印)。
7. 地形图图幅号(1:5万):填记1/5万地形图图幅号。
8. 卫片号:填记样地所在卫片的编号(外业不填)。
9. 地形图图幅号(1:1万):填记1/1万地形图图幅号。
10.二调小班地籍号:15位代码,根据二类调查资料填记。
11.林改宗地号:填记林改时该地块的宗地号。
12.地方行政编码:填写政府规定的省、市(州)、县编码。
13.林业行政编码:暂不填。
14.样地位置:填写样地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名、小地名或林业企事业单位名称。
15.调查人员:调查员、检查员、向导均需准确填写姓名和单位及地址。
16.填写调查日期和检查日期。
1. 引线测量记录:复查时进行了引线定位的,要如实记载;未作引线定位的,转抄以往引线记录。
2. 样地周界测量记录:逐个测站详细记载,未测周界的转抄上次周界测量记录。
3. 定位物测量记录:定位物要求是明显的永久性固定物体,如小桥一端、电线杆、大树等。定位基点为样地的某一角,准确确定方位角和距离,并标示在样地位置图上。
样地因子调查项目共87项。调查时必须严格按所列项目、代码及精度要求详细调查填记。各项因子调查记载方法说明如下:
1. 样地号:与前期保持一致,封面和其它页中记载的样地号应相同。
2. 样地类别:根据样地所属类别,用代码填写。
样地类别 |
复测样地 |
改设样地 |
目测样地 |
放弃样地 |
代码 |
11 |
13 |
14 |
19 |
3. 地形图图幅号:填写五万分之一地形图图幅号。
4. 纵坐标:填写五万分之一地形图上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的纵坐标值,填写4位数。
5. 横坐标:填写五万分之一地形图上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的横坐标值,填写5位数。
6. GPS纵坐标:采集西南角点纵坐标值,填写7位数。如果采集的是其它角点的坐标值,应换算成西南角点的坐标值。
7. GPS横坐标:采集西南角点横坐标值,填写8位数。如果采集的是其它角点的坐标值,应换算成西南角点的坐标值。
8. 县(市、区)代码:按附件2给出代码填写。
9. 流域:复测样地转抄上期记录,改设样地通过查阅资料确定,不得在外业调查时由调查人员随意填写。
流域 |
乌江 |
长江上游干流区 |
长江中游干流区 |
洞庭湖水系 |
赤水河 |
珠江 |
代码 |
514 |
515 |
520 |
521 |
516 |
700 |
10、11项:林区和气候带:该两项外业调查人员不填,由内业人员用代码统一赋值。
12.地貌:按大地形确定样地所在的地貌,用代码记载。
地貌 |
中山 |
低山 |
丘陵 |
代码 |
3 |
4 |
5 |
13.海拔:按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西南角点),用GPS或查地形图确定海拔值,记载到10米。
14.坡向:按中地形确定样地所在坡向,用代码记载。
坡向 |
北 |
东北 |
东 |
东南 |
南 |
西南 |
西 |
西北 |
无坡向 |
代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5.坡位:按中地形确定样地所在坡位,用代码记载。
坡位 |
脊 |
上 |
中 |
下 |
谷 |
平地 |
代码 |
1 |
2 |
3 |
4 |
5 |
6 |
16.坡度:按等高线垂直方向测定样地平均坡度,记载到度。
17.土壤名称:按我省制订的土壤土类代码填写。
土壤名称 |
代码 |
土壤名称 |
代码 |
红壤 |
103 |
粗骨土 |
188 |
黄壤 |
104 |
新积土 |
189 |
黄棕壤 |
111 |
沼泽土 |
151 |
棕壤 |
112 |
泥炭土 |
153 |
紫色土 |
181 |
山地草甸土 |
167 |
石灰(岩)土 |
182 |
潮土 |
163 |
石质土 |
187 |
水稻土 |
152 |
18.土壤厚度:调查样地地类所属土类的土层厚度,按样地西南角土坑A层+B层厚度以厘米为单位记载。
19.腐殖质厚度:调查样地地类所属土类的腐殖层厚度,以A层(黑土层)厚度确定,当A层与B层间有过渡层AB层时,腐殖质层厚度按A+AB/2计算,记载到厘米。
20.枯枝落叶厚度:在植被调查设置样方内,调查枯枝落叶层厚度,记载到厘米。
21.灌木覆盖度:样地内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
22.灌木平均高:样地内灌木层的平均高度,采用目测方法调查,以米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23.草本覆盖度:样地内草本植物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
24.草本平均高:样地内草本层的平均高度,采用目测方法调查,以米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25.植被总覆盖度:样地内乔灌草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或根据郁闭度与灌木和草本覆盖度的重叠情况综合确定,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
26.地类:按照样地地类确定方法判定,用代码记载。跨地类的固定样地,应将地类界按实地位置绘于固定样木位置图上,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67公顷(1亩),连续面积不足0.0667公顷(1亩)的地类,应归并于性质相近、地域相邻的地类。
当样地内存在两个以上地类时,确定方法如下:首先确定是林地还是非林地,然后再确定第二级或第三级地类。如样地内非林地占40%,林地占60%,则首先确定为林地。若在林地中又有两个地类,则以面积大的地类确定样地地类;若两个地类面积相等时,按外延面积大小确定优势地类。落入基本农田、农地或城乡居民点中的样地,如田坎、地坎树或房前屋后的四旁树郁闭度虽达到或大于0.20,地类仍确定为非林地中的农地或居民点用地,其立木作四旁树调查。注意:样地因子调查记录中“地类”栏第1个空填写地类划分表中的地类代码(地类中文记录到“地类”栏左边空白处),第二个空填写地类细化表中代码。
地 类 划 分 表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代码 |
林地 |
有林地 |
乔木林 |
111 |
|
人工矮化乔木林 |
118 |
|||
竹林 |
散生型竹林 |
1131 |
||
丛生型竹林 |
1132 |
|||
混生型竹林 |
1133 |
|||
疏林地 |
120 |
|||
灌木林地 |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
131 |
||
其它灌木林地 |
132 |
|||
未成林地 |
未成林造林地 |
141 |
||
未成林封育地 |
142 |
|||
苗圃地 |
150 |
|||
无立木林地 |
采伐迹地 |
161 |
||
火烧迹地 |
162 |
|||
其它无立木林地 |
163 |
|||
宜林地 |
宜林荒山荒地 |
171 |
||
宜林沙荒地 |
172 |
|||
其它宜林地 |
173 |
|||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
180 |
|||
非林地 |
耕地 |
210 |
||
牧草地 |
220 |
|||
水域 |
230 |
|||
未利用地 |
240 |
|||
建设用地 |
工矿建设用地 |
251 |
||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
252 |
|||
交通建设用地 |
253 |
|||
其它用地 |
254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代码 |
林地 |
有林地 |
乔木林 |
郁闭度≥0.20的片林 |
1111 |
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4米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的林带 |
1112 |
|||
人工造林达到成林年限后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造林设计株数的80%以上的幼林 |
1113 |
|||
人工矮化乔木林 |
118 |
|||
竹林 |
散生型竹林 |
1131 |
||
丛生型竹林 |
1132 |
|||
混生型竹林 |
1133 |
|||
郁闭度≥0.20的竹林 |
1134 |
|||
天然更新毛竹林单位面积株数≥750株/公顷的竹林 |
1135 |
|||
人工造毛竹林3年后保存株数≥360株/公顷,其它竹林保存株数≥1500株(丛)/公顷的竹林 |
1136 |
|||
封山育林期限届满后,分布均匀,毛竹密度≥360株/公顷,其它竹林保存株数≥1500株(丛)/公顷的竹林 |
1137 |
|||
疏林地 |
120 |
|||
灌木林地 |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
131 |
||
其它灌木林地 |
132 |
|||
未成林地 |
未成林造林地 |
人工造林成活株数在合理造林株数的85%以上的林地 |
1411 |
|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公顷以上且分布均匀的林地 |
1412 |
|||
未成林封育地 |
142 |
|||
苗圃地 |
150 |
|||
无立木林地 |
采伐迹地 |
161 |
||
火烧迹地 |
162 |
|||
其它无立木林地 |
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
1631 |
||
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
1632 |
|||
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
1633 |
|||
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
1634 |
|||
宜林地 |
宜林荒山荒地 |
171 |
||
宜林沙荒地 |
172 |
|||
其它宜林地 |
石山地 |
1731 |
||
砂石山地 |
1732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林业发展的坡度≥25°的未梯化坡耕地 |
1733 |
|||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
1801 |
||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
1802 |
|||
集材道、运材道 |
1803 |
|||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等设施用地 |
1804 |
|||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
1805 |
|||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
1806 |
|||
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
1807 |
|||
非林地 |
耕地 |
210 |
||
牧草地 |
220 |
|||
水域 |
230 |
|||
未利用地 |
240 |
|||
建设用地 |
工矿建设用地 |
251 |
||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
252 |
|||
交通建设用地 |
253 |
|||
其它用地 |
254 |
27.植被类型:按面积优势法确定样地所属植被类型,用代码记载。植被类型与地类是高度相关的两个因子,调查时应注意其相互关系,避免出现矛盾。当地类为疏林地时,其植被类型应根据分布区域和树种属性归入到相应的针叶林或阔叶林中。苗圃地的植被类型按“人工栽培植被”中的“其他木本植被类型”填写。
植被类型 |
代码 |
植被类型 |
代码 |
自然植被 |
栽培植被 |
||
1.寒温性针叶林 |
111 |
1.大田作物型 |
211 |
2.温性针叶林 |
112 |
2.蔬菜作物型 |
212 |
3.温性针阔混交林 |
113 |
3.草皮绿化型 |
213 |
4.暖性针叶林 |
114 |
1.针叶林型 |
221 |
5.暖性针阔混交林 |
115 |
2.针阔混交林型 |
222 |
1.落叶阔叶林 |
121 |
3.阔叶林型 |
223 |
2.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 |
122 |
4.灌木林型 |
224 |
3.常绿阔叶林 |
123 |
5.其它木本类型 |
225 |
4.硬叶常绿阔叶林 |
124 |
1.农林间作型 |
231 |
9.竹林 |
129 |
2.农果间作型 |
232 |
1.常绿针叶灌丛 |
131 |
3.草木绿化型 |
233 |
2.常绿革叶灌丛 |
132 |
|
|
3.落叶阔叶灌丛 |
133 |
|
|
4.常绿阔叶灌丛 |
134 |
|
|
5.灌草丛 |
135 |
|
|
1.草甸 |
181 |
|
|
1.沼泽 |
191 |
|
|
2.水生植被 |
192 |
|
|
28.湿地类型:调查样地所在的湿地类型,用代码记载。
湿地类型 |
代码 |
湿地类型 |
代码 |
||
河流湿地 |
永久性河流 |
201 |
人工湿地 |
蓄水区 |
501 |
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
202 |
运河、输水河 |
502 |
||
泛洪平原湿地 |
203 |
淡水养殖池塘 |
503 |
||
湖泊湿地 |
永久性淡水湖 |
301 |
农用池塘 |
505 |
|
季节性淡水湖 |
302 |
灌溉用沟、渠 |
506 |
||
沼泽湿地 |
藓类沼泽 |
401 |
稻田、冬水田 |
507 |
|
草本沼泽 |
402 |
采矿性积水区 |
509 |
||
灌丛沼泽 |
404 |
废水处理场所 |
510 |
||
|
|
|
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
511 |
29.湿地保护等级:调查样地所在湿地类型的保护等级,用代码记载。
保护等级 |
划 分 标 准 |
代 码 |
I |
湿地类型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
1 |
II |
湿地类型落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 |
2 |
III |
湿地类型落在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内 |
3 |
IV |
湿地类型落在县级自然保护区内 |
4 |
V |
湿地类型落在非自然保护区内 |
5 |
30、31项:荒漠化类型、荒漠化程度可不填。
32.沙化类型:调查样地所在的沙化类型,用代码记载。
沙化类型 |
代码 |
沙化类型 |
代码 |
流动沙地(丘) |
110 |
天然固定沙地(丘) |
132 |
半固定沙地(丘) |
120 |
露沙地 |
140 |
人工半固定沙地(丘) |
121 |
沙化耕地 |
150 |
天然半固定沙地(丘) |
122 |
非生物治沙工程地 |
160 |
固定沙地(丘) |
130 |
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
200 |
人工固定沙地(丘) |
131 |
非沙化土地 |
0 |
33.沙化程度:对于确定为沙化土地的样地,根据技术标准调查确定其沙化程度,用代码记载。
沙化程度 |
轻度 |
中度 |
重度 |
极重度 |
代码 |
1 |
2 |
3 |
4 |
34.石漠化程度:对于石漠化地区,根据技术标准调查确定样地所在的石漠化类型和程度,用综合代码记载。
等级 |
土壤侵蚀 程度 |
基岩裸露(%) |
植被覆盖度(%) |
坡度(°) |
土层厚度(厘米) |
代码 |
无 |
不明显 |
<10 |
≥70 |
<5 |
≥25 |
00 |
潜在 |
不太明显 |
10~29 |
50~69 |
5~14 |
20~24 |
10 |
轻度 |
较明显 |
30~49 |
35~49 |
15~24 |
15~19 |
21 |
中度 |
明显 |
50~69 |
20~34 |
25~34 |
10~14 |
22 |
强度 |
强烈 |
70~89 |
10~19 |
35~44 |
5~9 |
23 |
极强度 |
极强烈 |
≥90 |
<10 |
≥45 |
<5 |
24 |
35.沟蚀崩塌面积比: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1%,调查记录样地内侵蚀沟或崩塌面积占样地面积的百分比,同时用中文记录沟蚀或崩塌。
36.土壤水蚀等级:根据调查值查出水蚀等级,按代码填记。
林地土壤侵蚀等级分类标准(面状水蚀)
植被总覆 盖度% |
坡 度 |
|||||
5°~9° |
10°~14° |
15°~24° |
25°~34° |
≥35° |
||
≥75 |
无 侵 蚀 (微 度) |
|||||
60~74 |
|
|
||||
45~59 |
轻 度 |
中 度 |
|
强 度 |
||
30~44 |
|
|
强 度 |
极强度 |
||
<30 |
|
强 度 |
极强度 |
剧 烈 |
||
林地土壤侵蚀等级分类标准(沟状与崩塌水蚀)
侵蚀类型 侵蚀等级 |
沟 状 |
崩 塌 |
侵蚀沟面积占总面积% |
崩塌面积占总面积% |
|
轻 度 |
<10 |
<10 |
中 度 |
10~24 |
10~14 |
强 度 |
25~34 |
15~19 |
极强度 |
35~49 |
20~29 |
剧 烈 |
≥50 |
≥30 |
林地土壤水蚀等级代码表
侵蚀等级 |
侵蚀类型代码 |
||
水 蚀 |
|||
面状水蚀 |
沟状水蚀 |
崩塌 |
|
微 度 |
11 |
|
|
轻 度 |
12 |
21 |
31 |
中 度 |
13 |
22 |
32 |
强 度 |
14 |
23 |
33 |
极强度 |
15 |
24 |
34 |
剧 烈 |
16 |
25 |
35 |
37.土壤风蚀等级:贵州无风蚀现象,此项不填。
38.土地权属:确定样地所在土地权属,用代码记载(注意:林地权属为集体的又细分为三类)。
土地 |
国有 |
集体 |
||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
联户合作经营 |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
||
代码 |
1 |
21 |
22 |
23 |
39.林木权属:对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和其它有检尺样木(包括四旁树或散生竹)的样地,要求调查林木权属,用代码记载。
林木权属 |
国有 |
集体 |
个人 |
其它 |
代码 |
1 |
2 |
3 |
9 |
40.林种:对于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林种,用亚林种代码记载。竹林按林种分类时,只划分为用材林、防护林和特用林。
亚林种 |
代码 |
林种 |
代码 |
亚林种 |
代码 |
水源涵养林 |
111 |
实验林 |
122 |
一般用材林 |
233 |
水土保持林 |
112 |
母树林 |
123 |
薪炭林 |
240 |
防风固沙林 |
113 |
环境保护林 |
124 |
果树林 |
251 |
农田牧场防护林 |
114 |
风景林 |
125 |
食用原料林 |
252 |
护岸林 |
115 |
名胜古迹纪念林 |
126 |
林化工业原料林 |
253 |
护路林 |
116 |
自然保护林 |
127 |
药用林 |
254 |
其它防护林 |
117 |
短轮伐期用材林 |
231 |
其它经济林 |
255 |
国防林 |
121 |
速生丰产用材林 |
232 |
|
|
41.起源:对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起源,用代码记载。
项目 |
天 然 |
人 工 |
|||||
纯天然 |
人工促进 |
萌生 |
植苗 |
直播 |
飞播 |
萌生 |
|
代码 |
11 |
12 |
13 |
21 |
22 |
23 |
24 |
42.优势树种:对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优势树种(组),用代码记载(见细则附件14)。野外调查时,一般可参照断面积的比例确定蓄积量的组成。
对于有蓄积样地,先计算样地各树种的断面积和所占比例,并记录在样地因子调查表的空白处,若样地中某一树种断面积所占比例在65%以上,则优势树种为该树种;若样地中无单一树种断面积所占比例在65%以上,则分别合计其全部针叶树种和全部阔叶树种的断面积所占比例,当样地全部针叶树种的断面积合计所占比例在65%以上,则优势树种为针叶混交林,当样地全部阔叶树种的断面积合计所占比例在65%以上,则优势树种为阔叶混交林,当样地全部针叶树种合计断面积所占比例和全部阔叶树种合计断面积所占比例均未达到65%时,则定为针阔混交林。对于无蓄积样地,则由样地各树种的株数所占比例来确定优势树种(组),确定方法和株数所占比例标准与有蓄积样地相同。
43.平均年龄:对于乔木林、竹林、疏林地、人工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应调查记载平均年龄,其中乔木林的平均年龄为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年龄。
——对于间隔期内未发生地类变化的人工林,可直接在前期平均年龄基础上加上间隔期长度;
——对于间隔期内新造的人工起源的乔木林、灌木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应通过查档案、询问和经验确定平均年龄;
——对于天然林,应考虑前后期的连续性,如不能确定前期调查记载的年龄有错,则以前期为基础确定本期年龄,但不能简单加上间隔期长度,应综合考虑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死木情况及前后期平均胸径的变化。如果后期平均胸径小于前期,则年龄也应小于前期;如果后期平均胸径大于前期,则年龄也应大于前期;如果后期平均胸径等于前期,则年龄也应等于前期。具体大多少、小多少,参照保留木胸径的平均生长量确定,但增大幅度应以间隔期为限。
44.龄组:对于乔木林,应根据平均年龄与起源确定龄组,用代码记载。对于混交林,龄组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主要和次要树种的平均年龄。
龄组 |
幼龄林 |
中龄林 |
近熟林 |
成熟林 |
过熟林 |
代码 |
1 |
2 |
3 |
4 |
5 |
45.产期:对于经济林样地,调查记载其产期,用代码记载。
产期 |
产前期 |
初产期 |
盛产期 |
衰产期 |
代码 |
1 |
2 |
3 |
4 |
46.平均胸径:对于乔木林(含应检尺的乔木经济林)和毛竹林,应根据主林层优势树种的每木检尺胸径,采用平方平均法计算平均胸径,以厘米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对于非毛竹林,选择3~5株平均竹实测计算平均胸径。
47.平均树高:对于乔木林(含乔木经济林)和毛竹林,应根据平均胸径(地径)大小,在主林层优势树种中选择3~5株平均样木测定树高,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平均树高,以米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对于非毛竹林,调查平均竹高度作为样地平均高度。
48.郁闭度:有林地或疏林地样地内乔木树冠(竹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可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记载到小数点后二位。当郁闭度较小时,宜采用平均冠幅法测定,即用样地内林木平均冠幅面积乘以林木株数得到树冠覆盖面积,再除以样地面积得到郁闭度。如果样地内包含2个以上地类,郁闭度应按对应的有林地或疏林地范围来测算。对于实际郁闭度达不到0.20,但保存率达到80%以上生长稳定的人工幼林,郁闭度按0.20记载。
49、50、51项:森林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对于有林地,要求目测调查上述反映森林结构的因子,用代码记载,其中树种结构等级的确定应与乔木林的优势树种协调一致。确定竹林的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时,将竹类植物视为乔木树种,其中树种组成按株数和断面积进行综合目测。竹林的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参照阔叶树标准执行。对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需填记森林群落结构。
森林群落结构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群落结构类型 |
划 分 标 准 |
代码 |
完整结构 |
具有乔木层、下木层、地被物层(含草本、苔藓、地衣)3个层次的林分 |
1 |
较完整结构 |
具有乔木层和其它1个植被层的林分 |
2 |
简单结构 |
只有乔木1个植被层的林分 |
3 |
林层结构代码表
项目 |
样地代码 |
样木代码 |
|||
单层林 |
复层林 |
单林层 |
复层林主林层 |
复层林次林层 |
|
代码 |
0 |
1 |
0 |
1 |
2 |
树种结构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树种结构类型 |
划 分 标 准 |
代码 |
类型1 |
针叶纯林(单个针叶树种蓄积≥90%) |
1 |
类型2 |
阔叶纯林(单个阔叶树种蓄积≥90%) |
2 |
类型3 |
针叶相对纯林(单个针叶树种蓄积占65%~90%) |
3 |
类型4 |
阔叶相对纯林(单个阔叶树种蓄积占65%~90%) |
4 |
类型5 |
针叶混交林(针叶树种总蓄积≥65%) |
5 |
类型6 |
针阔混交林(针叶树种或阔叶树种总蓄积占35%~65%) |
6 |
类型7 |
阔叶混交林(阔叶树种总蓄积≥65%) |
7 |
52.自然度:对于有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应调查自然度,用代码记载。
自然度 |
划 分 标 准 |
代码 |
I |
原始或受人为影响很小而处于基本原始状态的森林类型。 |
1 |
II |
有明显人为干扰的天然森林类型或处于演替后期的次生森林类型,以地带性顶极适应值较高的树种为主,顶极树种明显可见。 |
2 |
III |
人为干扰很大的次生森林类型,处于次生演替的后期阶段,除先锋树种外,也可见顶极树种出现。 |
3 |
IV |
人为干扰很大,演替逆行,处于极为残次的次生林阶段。 |
4 |
V |
人为干扰强度极大且持续,地带性森林类型几乎破坏殆尽,处于难以恢复的逆行演替后期,包括各种人工森林类型。 |
5 |
53.可及度:对于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应按技术标准调查可及度等级,用代码记载。
可及度 |
划 分 标 准 |
代码 |
即可及 |
已经具备采、集、运条件 |
1 |
将可及 |
近期将可具备采、集、运条件 |
2 |
不可及 |
因地形或经济原因短期内不具备采、集、运条件 |
3 |
54.工程类别:通过查阅验收、设计、规划等材料确定样地所属的林业工程类别,并按相应代码记载。在开始调查前根据收集的各项工程的资料落实到样点。
工 程 类 别 |
代码 |
|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
11 |
|
珠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 |
25 |
|
退耕还林工程 |
退耕地造林 |
31 |
荒山造林 |
32 |
|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51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
52 |
|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 |
60 |
|
其它林业工程(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外) |
90 |
55.森林类别:对于确定为林地的样地,各县按照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的结果作为依据调查记载,用林种分类代码的前2位记载。在开始调查前根据收集的资料落实到样点。
56、57项:公益林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对于森林类别确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样地,利用已有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资料确定上述两项因子,用代码记载。
项目 |
事权等级 |
保护等级 |
|||
国家公益林 |
地方公益林 |
特殊 |
重点 |
一般 |
|
代码 |
10 |
20 |
1 |
2 |
3 |
58.商品林经营等级:对于森林类别确定为商品林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要求根据经营状况调查确定经营等级,用代码填写。
经营 等级 |
评 定 条 件 |
代码 |
|
用材林、薪炭林 |
经 济 林 |
||
好 |
经营措施正确、及时,经营强度适当,经营后林分生产力和质量提高。 |
定期进行垦复、修枝、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经营管理措施,生长旺盛,产量高。 |
1 |
中 |
经营措施正确、尚及时,经营强度尚可,经营后林分生产力和质量有所改善。 |
经营水平介于中间,产量一般。 |
2 |
差 |
经营措施不及时或很少进行经营管理,林分生产力未得到发挥,质量较差。 |
很少进行经营管理,处于荒芜或半荒芜状态,产量很低。 |
3 |
59、60项:森林灾害类型和灾害等级:对于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应调查森林灾害类型,并根据受害样木株数,确定受害等级,分别用相应的代码记载。
森林灾害类型划分表
灾害 类型 |
病虫害 |
火 灾 |
气候灾害 |
其它 灾害 |
无 灾害 |
||||
病害 |
虫害 |
风折(倒) |
冰灾 |
滑坡、泥石流 |
干旱 |
||||
代码 |
11 |
12 |
20 |
31 |
32 |
33 |
34 |
40 |
0 |
森林灾害等级评定标准与代码表
等级 |
评定标准 |
代码 |
||
森林病虫害 |
森林火灾 |
气候灾害和其它 |
||
无 |
受害立木株数10%以下 |
未成灾 |
未成灾 |
0 |
轻 |
受害立木株数10~29% |
受害立木20%以下,仍能恢复生长 |
受害立木株数20%以下 |
1 |
中 |
受害立木株数30~59% |
受害立木20~49%,生长受到明显的抑制 |
受害立木株数20~59% |
2 |
重 |
受害立木株数60%以上 |
受害立木50%以上,以濒死木和死亡木为主 |
受害立木株数60%以上 |
3 |
61.森林健康等级:对于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应按技术标准调查森林健康等级,用代码填写。
健康等级 |
评定标准 |
代码 |
健 康 |
林木生长发育良好,枝干发达,树叶大小和色泽正常,能正常结实和繁殖,未受任何灾害。 |
1 |
亚健康 |
林木生长发育较好,树叶偶见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10%以下),结实和繁殖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未受灾或轻度受灾。 |
2 |
中健康 |
林木生长发育一般,树叶存在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现象(发生率10%~30%),结实和繁殖受到抑制,或受到中度灾害。 |
3 |
不健康 |
林木生长发育达不到正常状态,树叶多见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30%以上),生长明显受到抑制,不能结实和繁殖,或受到重度灾害。 |
4 |
62、63项:森林生态功能等级和生态功能指数:此两栏外业调查不填,在内业处理时由计算机统一产生。
64.四旁树株数:填写样地内达到及未达检尺胸径的四旁树株数之和。未达检尺胸径的四旁树,要求针叶树树高在0.5米以上,阔叶树树高在1米以上。
65.毛竹林分株数:凡确定为毛竹林的样地或有毛竹林跨角的样地,应调查记载样地内毛竹总株数。
66.毛竹散生株数:调查记载非毛竹林样地内的散生毛竹株数。
67.杂竹株数:调查记载竹林和其它地类中样地内杂竹(胸径≥2厘米)总株数。杂竹林在西南角作4×4米小样方调查株(丛)数,推算样地株数或丛数;其它地类样地内杂竹查数其株(丛)数。
68.天然更新等级:对于疏林地、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除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应调查天然更新等级,用代码记载。
等级 |
幼苗幼树高度级(厘米) |
代码 |
||
<30 |
30~49 |
≥50 |
||
良好 |
≥5000 |
≥3000 |
≥2500 |
1 |
中等 |
3000~4999 |
1000~2999 |
500~2499 |
2 |
不良 |
<3000 |
<1000 |
<500 |
3 |
69.地类面积等级:按样地地类的连片面积大小确定面积等级,用代码记载。
项目 |
地类连片面积 (公顷) |
||||||
<1.0 |
1.0~4.9 |
5.0~9.9 |
10~19 |
20~49 |
50~99 |
≥100 |
|
代码 |
1 |
2 |
3 |
4 |
5 |
6 |
7 |
70.地类变化原因:对于前后期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包括地类代码未变但地类属性发生过明显改变的样地,如成熟林采伐更新后变成了幼林),要求调查地类变化原因,用代码记载。非林地中各地类之间的变化原因调查填写为“其它因素”(代码为500)。
因素 |
原因 |
代码 |
因素 |
原因 |
代码 |
人为因素 |
采伐 |
110 |
灾害因素 |
火灾 |
210 |
人工造林 |
121 |
病虫害 |
220 |
||
人工更新Ⅰ |
122 |
其它灾害 |
230 |
||
人工更新Ⅱ |
123 |
冰灾 |
240 |
||
造林更新失败 |
124 |
自然因素 |
封山育林 |
311 |
|
飞播造林 |
125 |
其它天然更新 |
312 |
||
种植结构调整 |
130 |
自然变化 |
320 |
||
退耕还林 |
141 |
其它自然因素 |
330 |
||
其它规划调整 |
142 |
调查因素 |
样地未复位 |
410 |
|
征占用林地 |
150 |
特殊对待 |
420 |
||
毁林开荒 |
160 |
前期误判 |
430 |
||
其它人为原因 |
170 |
标准变化 |
440 |
||
|
|
其它因素 |
500 |
71.有无特殊对待:在对样地进行各项调查之前,应对样地内和样地周围较大范围内的人为活动情况作对比分析。如果存在人为特殊对待现象,除在调查表中按规定记载外,还应逐级汇报。对于有特殊对待的样地,内业统计时应单独研究处理方案。
有无特殊对待 |
有 |
无 |
代码 |
1 |
0 |
72.样木总株数:指每木检尺表中有检尺记录的样木总株数,相当于每木检尺表中的记录条数。
73、74、75、76、77、78各栏蓄积,其数据在内业处理时由计算机产生,外业调查一般不填记。但对于目测样地,要求根据前期目测蓄积以及样地的消长变化情况估测样地活立木蓄积量。
79.造林地情况:对于因人工造林形成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的造林地情况做附属说明并填记相应代码,即按宜林地造林的林地、迹地更新的林地、防护林带(包括田旁、村旁、渠(河)旁)造林的林地、耕地造林的林地、城镇村庄及工矿区内造林的林地、公路和铁路征地范围内造林的林地、其他造林的林地等填写说明,用代码记载。
造林情况 |
代码 |
造林情况 |
代码 |
宜林地造林 |
10 |
城镇村庄及工矿区内造林 |
50 |
迹地更新 |
20 |
公路和铁路征地范围内造林 |
60 |
防护林带造林 |
30 |
其他造林 |
90 |
耕地造林 |
40 |
|
|
80.调查日期:按公历年月日顺序用6位数记载。如调查日期为2010年6月22日,则记为100622。
81.经济林平均地径:对于灌木经济林和不需检尺的乔木经济林样地,选择3~5株平均木测量地径,算出平均地径并记载。
82.经济林木株数:调查记载经济林样地内能以株(丛)计数的经济林木株数。若丛生而难以计数株(丛)数的,则调查平均高度和平均盖度,记载到调查表二“样地因子调查记录”的第47、48项。
83.人工乔木幼树株数:调查记载人工乔木幼林样地内西南角10米×10米样方内乔木幼树株数。
84.工程建设措施:因林业工程建设形成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工程建设措施分造林、封育、飞播、管护、其它等情况,用代码填写。
工程建设措施 |
造林 |
封育 |
飞播 |
管护 |
其它 |
代码 |
11 |
12 |
13 |
14 |
15 |
85.成土母岩:对于林地样地按成土母岩代码记载。
成土 |
花岗岩 |
砂页岩 |
石英 |
变质岩 |
新冲 |
第四纪 |
玄武岩 |
碳酸岩 |
紫色岩 |
含煤岩 |
代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86.岩石裸露率:在林地样地中根据固定样地岩石裸露面积与样地面积比填记,记至5%。
87.天保工程分区:分布在天保工程县的林地样地,用代码和中文调查记载其所属分区,即按禁伐区(代码11)、限伐区(代码12)和商品林区(代码21)记载。
天保工程分区 |
禁伐区 |
限伐区 |
商品林区 |
代码 |
11 |
12 |
21 |
跨角林样地是指优势地类为非乔木林地和非疏林地但跨有外延面积0.0667公顷以上有检尺样木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样地。如果优势地类也是乔木林地或疏林地,但与跨角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分界线非常明显,且树种不同或龄组相差2个以上,不宜划为一个类型时,也应当跨角林样地对待。在样木位置图上应标记各地类界线。各项因子填记说明如下:
1. 样地号:与封面样地号一致。
2. 跨角地类序号:按跨角乔木林地或疏林地面积大小从1开始编号,每木检尺记录表中的跨角地类序号应与之保持一致。
3. 面积比例:填记跨角乔木林地或疏林地面积占样地总面积的比例,用小数记载,精确到0.05。
4. 地类:按照地类确定方法判定(应为达到检尺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用代码和中文记载。
地类 |
乔木林地 |
疏林地 |
代码 |
111 |
120 |
5. 土地权属:确定跨角林分所在土地权属,用代码和中文记载。
土地 |
国有 |
集体 |
||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
联户合作经营 |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
||
代码 |
1 |
21 |
22 |
23 |
6. 林木权属:确定跨角林分的林木权属,用代码和中文记载。
林木权属 |
国有 |
集体 |
个人 |
其它 |
代码 |
1 |
2 |
3 |
9 |
7. 林种: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跨角林分林种,用亚林种代码和中文记载。
亚林种 |
代码 |
林种 |
代码 |
亚林种 |
代码 |
水源涵养林 |
111 |
实验林 |
122 |
一般用材林 |
233 |
水土保持林 |
112 |
母树林 |
123 |
薪炭林 |
240 |
防风固沙林 |
113 |
环境保护林 |
124 |
果树林 |
251 |
农田牧场防护林 |
114 |
风景林 |
125 |
食用原料林 |
252 |
护岸林 |
115 |
名胜古迹纪念林 |
126 |
林化工业原料林 |
253 |
护路林 |
116 |
自然保护林 |
127 |
药用林 |
254 |
其它防护林 |
117 |
短轮伐期用材林 |
231 |
其它经济林 |
255 |
国防林 |
121 |
速生丰产用材林 |
232 |
|
|
8. 起源: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跨角林分起源,用代码和中文记载。
项目 |
天 然 |
人 工 |
|||||
纯天然 |
人工促进 |
萌生 |
植苗 |
直播 |
飞播 |
萌生 |
|
代码 |
11 |
12 |
13 |
21 |
22 |
23 |
24 |
9. 优势树种: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跨角林分优势树种(组),用代码和中文记载(树种代码见细则附件14)。
10.龄组:根据跨角林分平均年龄与起源确定龄组,用代码和中文记载。
龄组 |
幼龄林 |
中龄林 |
近熟林 |
成熟林 |
过熟林 |
代码 |
1 |
2 |
3 |
4 |
5 |
11.郁闭度:跨角乔木林地或疏林地内乔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跨角面积的比例,可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记载到小数点后二位。
12.平均树高:根据跨角林分平均胸径大小,在跨角林分中选择3~5株平均样木测定树高,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平均树高,以米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13.森林群落结构:目测调查跨角林分的森林群落结构,用代码和中文记载。
群落结构类型 |
划分标准 |
代码 |
完整结构 |
具有乔木层、下木层、地被物层(含草本、苔藓、地衣)3个层次的林分 |
1 |
较完整结构 |
具有乔木层和其它1个植被层的林分 |
2 |
简单结构 |
只有乔木1个植被层的林分 |
3 |
14.树种结构:目测调查跨角林分的树种结构,与乔木林或疏林的优势树种应协调一致。用代码和中文记载。
树种结构类型 |
划 分 标 准 |
代码 |
类型1 |
针叶纯林(单个针叶树种蓄积≥90%) |
1 |
类型2 |
阔叶纯林(单个阔叶树种蓄积≥90%) |
2 |
类型3 |
针叶相对纯林(单个针叶树种蓄积占65%~90%) |
3 |
类型4 |
阔叶相对纯林(单个阔叶树种蓄积占65%~90%) |
4 |
类型5 |
针叶混交林(针叶树种总蓄积≥65%) |
5 |
类型6 |
针阔混交林(针叶树种或阔叶树种总蓄积占35%~65%) |
6 |
类型7 |
阔叶混交林(阔叶树种总蓄积≥65%) |
7 |
15.商品林经营等级:在跨角林分中,对于森林类别确定为商品林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要求根据经营状况调查确定经营等级,用代码和中文记载。
经营 等级 |
评 定 条 件 |
代码 |
|
用材林、薪炭林 |
经 济 林 |
||
好 |
经营措施正确、及时,经营强度适当,经营后林分生产力和质量提高。 |
定期进行垦复、修枝、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经营管理措施,生长旺盛,产量高。 |
1 |
中 |
经营措施正确、尚及时,经营强度尚可,经营后林分生产力和质量有所改善。 |
经营水平介于中间,产量一般。 |
2 |
差 |
经营措施不及时或很少进行经营管理,林分生产力未得到发挥,质量较差。 |
很少进行经营管理,处于荒芜或半荒芜状态,产量很低。 |
3 |
1.样木号:固定样地内的检尺样木均应编号,并长期保持不变。样木号以样地为单元进行编写,不得重号和漏号。固定样木被采伐或枯死后,原有编号原则上不再使用,新增样木(如进界木、漏测木)编号接前期最大号续编。当样木号超过999时,又从1号开始重新起编。
2.立木类型:分别林木、散生木、四旁树,用代码记载。
项目 |
林 木 |
散生木 |
四旁树 |
||
有林地 |
疏林地 |
有林地内 |
其它地类 |
||
代码 |
11 |
12 |
21 |
22 |
30 |
3.检尺类型:按技术标准确定样木的检尺类型,用规定的代码记载。
检尺类型 |
代码 |
检尺类型 |
代码 |
检尺类型 |
代码 |
保留木 |
11 |
漏测木 |
16 |
大苗移栽新增样木 |
10 |
进界木 |
12 |
多测木 |
17 |
改设样地活立木 |
1 |
枯立木 |
13 |
胸径错测木 |
18 |
保留竹 |
11 |
采伐木 |
14 |
树种错测木 |
19 |
新增竹 |
12 |
枯倒木 |
15 |
类型错测木 |
20 |
|
|
4.树种名称和代码:直接记载树种名称和代码(树种代码见细则附件14),没有列入的树种代码上报“省连清办”统一制定。
5.胸径:开展野外调查前,可事先将前期除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和多测木以外的所有样木的胸径全部转抄到前期胸径栏内。本期测定的胸径,应与前期胸径对照,对于生长量过大或过小的样木,要认真复核,尤其应注意大径组和特大径组的样木。胸径以厘米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本期确定的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的胸径按前期调查记录转抄。
6.采伐管理类型:对于所有检尺类型的样木,按技术标准确定其采伐管理类型,用代码记载。
项目 |
林业部门管理树木 |
铁路公路管理树木 |
城镇管理树木 |
农村居民树木 |
代码 |
1 |
2 |
3 |
4 |
7.林层:确定样木所属林层,用代码记载。对于单层林中的样木,代码0可以省略不记。
林层 |
单林层 |
复层林主林层 |
复层林次林层 |
代码 |
0 |
1 |
2 |
8.跨角地类序号:确定样木所在的跨角地类,并用序号记载。跨角地类序号应与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中的序号保持一致。无跨角地类时,此项不填。
9.方位角、水平距、X坐标、Y坐标:每株样木均应测量磁方位角和水平距离。方位角以度为单位,水平距离以米为单位,均保留1位小数。原样木方位角和水平距无明显错误的,可直接转抄前期记录。利用计算器程序计算X、Y坐标值(以样地中心点为坐标原点)。
10.毛竹竹度:调查记录样地内毛竹竹度。
11.定位角:样木方位角和水平距离的测定,尽量以样地中心点为基点。对于地形复杂、不便在样地中心点定位的样木,可选择四个角点中的任何一个为基点进行定位,记录定位角代码。按中心桩定位(代码4)、西南角定位(代码0)、西北角定位(代码1)、东北角定位(代码2)、东南角定位(代码3)填写。
12.灾害类型:根据样地内样木受灾害类型用代码填记,无灾害可不填。
灾害 类型 |
病虫害 |
火 灾 |
气候灾害 |
其它 灾害 |
无 灾害 |
||||
病害 |
虫害 |
风折(倒) |
冰灾 |
滑坡、泥石流 |
干旱 |
||||
代码 |
11 |
12 |
20 |
31 |
32 |
33 |
34 |
40 |
0 |
13.备注:补充记载一些有必要说明的信息。如:胸高部位异常,则注明实测胸高的位置;国家I、II级保护树种、其它珍贵树种、野生经济树种、分叉木、断梢木、同蔸样木、冰灾造成的枯死和采伐等有关信息,均可注明。
为了直观反映样木在样地中的位置,应根据每株样木的方位角和水平距(或X、Y坐标值)绘制样木位置图。比例尺1:200,以样地中心点为坐标原点定位检尺样木,针叶树用“△”表示,阔叶树用“○”表示,单株的在标志中点1个圆点,2株或3株同蔸的分别在标志中点2个或3个圆点,并注明固定样木号。对于样地内有标识作用的明显地物和地类分界线,跨角林样地地类界线,也应标示在样木位置图上,方便下期样木复位。
检尺类型为采伐木、枯倒木、枯立木、多测木的样木不在位置图上反映。
“固定标志说明”主要对样地标志保存情况,前期有无错误处理,本期标志补设,中心点暗标设置,直角土坑开挖等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乔木林样地,应根据样木平均胸径,选择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样木3-5株,用测高仪器或其它测量工具测定胸径、树高、枝下高和冠幅。填记说明如下:
1.样木号:与每木检尺记录中的样木号一致,不得随意编号。
2.树种:与每木检尺记录中的树种一致。
3.胸径:与每木检尺记录中的本期胸径一致。
4.树高:用测高器或其它方法准确测量树高,以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5.枝下高:量取构成冠幅最下一个活分枝的主干高度作为枝下高,以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6.冠幅:分别东西和南北(或最宽和最窄)两个方向量测冠幅垂直投影长度,计算平均值,以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对全部竹林,选择3株平均竹,量测胸径、竹高和枝下高。选择平均样木时应考虑冠幅和枝下高的代表性。
根据样地的石漠化类型,调查相关评定因子的取值,按有关技术标准评定程度等级,再根据平均得分进行综合评定。填记说明如下:
1.土壤侵蚀强度:用目测方法调查土壤侵蚀强度,按不明显、不太明显、较明显、明显、强烈、极强烈等填写调查值。
2.基岩裸露率:调查基岩裸露面积占样地面积的比例,按百分比记载。
3.植被覆盖度:调查样地内乔灌草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按百分比记载。
4.坡度:按等高线垂直方向测定样地平均坡度,记载到度。
5.土层厚度:调查样地地类所属土类的土层厚度,以厘米为单位记载。
6.综合评定:根据1~5项调查值所对应的相应等级综合评定石漠化程度。
等级 |
土壤侵蚀 程度 |
基岩裸露率(%) |
植被覆盖度(%) |
坡度(°) |
土层厚度(厘米) |
无 |
不明显 |
<10 |
≥70 |
<5 |
≥25 |
潜在 |
不太明显 |
10~29 |
50~69 |
5~14 |
20~24 |
轻度 |
较明显 |
30~49 |
35~49 |
15~24 |
15~19 |
中度 |
明显 |
50~69 |
20~34 |
25~34 |
10~14 |
强度 |
强烈 |
70~89 |
10~19 |
35~44 |
5~9 |
极强度 |
极强烈 |
≥90 |
<10 |
≥45 |
<5 |
在判别石漠化程度时,如果四项定量评定因子不在同一等级水平上,应根据上下互补原则综合考虑;如果处于两个等级之间,应根据风险最小原则评定为较低级别的石漠化等级。注意基岩裸露率、植被覆盖度、坡度和土层厚度等与样地因子调查记录中对应项目调查值的一致性。
对于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样地,调查森林灾害类型、危害部位、受害样木株数,评定受害等级。填写说明如下:
1.序号:按不同的灾害类型用“1、2、3”编写序号。
2.灾害类型:根据样地内样木受灾害类型用中文填记,无灾害可不填。
灾害类型 |
|||||||
病害 |
虫害 |
火灾 |
风折(倒) |
冰灾 |
滑坡、泥石流 |
干旱 |
其它灾害 |
3.危害部位:根据样木受灾害部位填写,如树叶、树干、根、枝条或整株。
4.受害样木株数:调查样地受害样木株数占样地总株数的比例,按百分比记载。
5.受害等级:根据样地内林木遭受灾害的严重程度,按受害(死亡、折断、翻倒等)立木株数分为四个等级,用代码记载。等级评定标准见下表。
等级 |
评定标准 |
||
森林病虫害 |
森林火灾 |
气候灾害和其它 |
|
无 |
受害立木株数10%以下 |
未成灾 |
未成灾 |
轻 |
受害立木株数10~29% |
受害立木20%以下,仍能恢复生长 |
受害立木株数20%以下 |
中 |
受害立木株数30~59% |
受害立木20~49%,生长受到明显的抑制 |
受害立木株数20~59% |
重 |
受害立木株数60%以上 |
受害立木50%以上,以濒死木和死亡木为主 |
受害立木株数60%以上 |
对于林地样地(苗圃地和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除外),在样地西南角向西2米处设置2×2米的样方开展植被调查。样方四角进行固定。样方所代表的植被类型原则上应与样地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按西北角(向北2米)、东北角(向东2米)、东南角(向南2米)的顺序选择1个方位设置植被调查样方,并在“样方情况说明”中注明,另外样方内的珍稀物种和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物种也应记载到“样方情况说明”栏中。植被调查样方应在样地位置图上示意。填写说明如下:
(一) 灌木(含高度<2米的幼树)
1.名称:分别种类调查记录主要灌木种名称,用中文记载。
2.株数:分别种类调查记录灌木株数。
3.平均高:分别种类调查3~5株高度,计算平均高,以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4.平均地径:分别种类调查3~5株地径,计算平均地径,以厘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5.盖度:分别种类调查灌木垂直覆盖面积占样方面积的比例,按百分比记载。
(二) 草本
1.名称:分别种类调查记录主要草种名称,用中文记载。
2.平均高:分别种类调查记录主要草种平均高,以厘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3.盖度:分别种类调查主要草种垂直覆盖面积占样方面积的比例,按百分比记载。
(三) 地被物
1.名称:调查记录主要地被物名称,如地衣、苔藓、枯枝落叶等,用中文记载。
2.平均高:调查记录主要地被物平均高,以厘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3.盖度:调查每种主要地被物覆盖面积占样方面积的比例,按百分比记载。
当灌木层和草本层不是由单一种类组成时,第一行应记载样方的整体状况,名称栏按“合计”记载,然后再依次记载我省规定需要识别的种类,其余未规定识别的种类可一并调查,记为“其它”。
对于疏林地、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除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在植被调查所设置样方内开展天然更新调查。填写说明如下:
1.树种:调查样方内幼苗幼树种类,用中文记载到种名。
2.株数:按高度<30厘米、30厘米≤高度<50厘米、高度≥50厘米三种类型调查,查数1~5年生幼苗幼树,然后折算为每公顷株数进行填记。
3.健康状况:分树种调查样方内幼苗幼树健康状况,按健康、亚健康、中健康、不健康等填记。
健康等级 |
评定标准 |
健 康 |
林木生长发育良好,枝干发达,树叶大小和色泽正常,未受任何灾害。 |
亚健康 |
林木生长发育较好,树叶偶见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10%以下),未受灾或轻度受灾。 |
中健康 |
林木生长发育一般,树叶存在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现象(发生率10%~30%),或受到中度灾害。 |
不健康 |
林木生长发育达不到正常状态,树叶多见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30%以上),生长明显受到抑制,或受到重度灾害。 |
4.破坏情况:调查样方内幼苗幼树遭受人为或牲畜破坏情况,按无破坏、受人为破坏、受牲畜破坏、其它破坏等填记。
1.前期:转抄前期(2005年)调查的地类、林种、起源、优势树种、龄组、植被类型等6项因子。
2.本期:填写本期调查的地类、林种、起源、优势树种、龄组、植被类型等6项因子,应与样地因子调查记录表中相应项目保持一致。
3.变化原因:填记前期与本期的地类、林种、起源、优势树种、龄组、植被类型等变化原因,用中文记载。
因素 |
原因 |
代码 |
因素 |
原因 |
代码 |
人为因素 |
采伐 |
110 |
灾害因素 |
火灾 |
210 |
人工造林 |
121 |
病虫害 |
220 |
||
人工更新Ⅰ |
122 |
其它灾害 |
230 |
||
人工更新Ⅱ |
123 |
冰灾 |
240 |
||
造林更新失败 |
124 |
自然因素 |
封山育林 |
311 |
|
飞播造林 |
125 |
其它天然更新 |
312 |
||
种植结构调整 |
130 |
自然变化 |
320 |
||
退耕还林 |
141 |
其它自然因素 |
330 |
||
其它规划调整 |
142 |
调查因素 |
样地未复位 |
410 |
|
征占用林地 |
150 |
特殊对待 |
420 |
||
毁林开荒 |
160 |
前期误判 |
430 |
||
其它人为原因 |
170 |
标准变化 |
440 |
||
|
|
其它因素 |
500 |
4.样地有无特殊对待及其说明:确定样地有无特殊对待,并作出有关文字说明。
对于达到检尺起测胸径的乔木林样地,应在植被调查样方内调查下木。下木指胸径<5厘米,高度≥2米的幼树,按树种分单株调查记载。填记说明如下:
1.名称:调查记录下木具体种名,用中文记载。
2.高度:分单株调查记录下木高度,以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3.胸径:分单株调查记录下木胸径,以厘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对于未成林造林地,增加调查造林树种、造林年度、苗龄、初植密度、苗木成活(保存)率和抚育管护措施等内容。填记说明如下:
1.造林年度:按造林的实际年度填写。
2.苗龄:按造林所用苗木的年龄填写。
3.初植密度:按造林的初植密度填写,单位为“株/公顷”。
4.苗木成活(保存)率:调查成活苗木株数占初植株数的百分比。
5.抚育管护措施:按灌溉、补植、施肥、抚育、管护等五种措施调查,分别用代码记载。有某项措施其代码为1,无措施其代码为2。
6.树种组成:按十分法分别记载树种名称和株数比例。
将所有实测样地理论位置定为遥感验证样地,在现地按要求进行目测调查。填记说明如下:
1.县代码:根据县(市、区)名查细则附件2代码,用6位数填记。
2.样地号:与样地调查记录表封面样地号一致。
3.地形图号:填写样地所在1/5万地形图图幅号。
4.横坐标:填写1/5万地形图上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的横坐标值,填写5位数。
5.纵坐标:填写1/5万地形图上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的纵坐标值,填写4位数。
6.卫片轨道号:外业不填写。
7.地类:按技术标准确定样地所在地类,用代码记载。
8.沙化类型:按技术标准目测调查沙化类型,用代码记载。
沙化类型 |
代码 |
沙化类型 |
代码 |
流动沙地(丘) |
110 |
天然固定沙地(丘) |
132 |
半固定沙地(丘) |
120 |
露沙地 |
140 |
人工半固定沙地(丘) |
121 |
沙化耕地 |
150 |
天然半固定沙地(丘) |
122 |
非生物治沙工程地 |
160 |
固定沙地(丘) |
130 |
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
200 |
人工固定沙地(丘) |
131 |
非沙化土地 |
0 |
9.沙化程度:对于确定为沙化土地的样地,根据技术标准调查确定其沙化程度,用代码记载。
沙化程度 |
轻度 |
中度 |
重度 |
极重度 |
代码 |
1 |
2 |
3 |
4 |
10.石漠化类型:按技术标准目测确定样地所属石漠化类型,用代码记载。
石漠化类型 |
非石漠化土地 |
潜在石漠化土地 |
石漠化土地 |
代码 |
0 |
1 |
2 |
11.石漠化程度:按技术标准目测石漠化程度,用代码记载。
程度 |
无 |
潜在 |
轻度 |
中度 |
强度 |
极强度 |
代码 |
00 |
10 |
21 |
22 |
23 |
24 |
12.湿地类型:调查样地所在的湿地类型,用代码记载。
湿地类型 |
代码 |
湿地类型 |
代码 |
||
河流湿地 |
永久性河流 |
201 |
人工 湿地 |
蓄水区 |
501 |
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
202 |
运河、输水河 |
502 |
||
泛洪平原湿地 |
203 |
淡水养殖池塘 |
503 |
||
湖泊湿地 |
永久性淡水湖 |
301 |
农用池塘 |
505 |
|
季节性淡水湖 |
302 |
灌溉用沟、渠 |
506 |
||
沼泽湿地 |
藓类沼泽 |
401 |
稻田、冬水田 |
507 |
|
草本沼泽 |
402 |
采矿性积水区 |
509 |
||
灌丛沼泽 |
404 |
废水处理场所 |
510 |
||
|
|
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
511 |
13.优势树种(组):对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按技术标准目测调查优势树种(组),用代码记载(见细则附件14)。
14.龄组:对于乔木林,目测调查龄组,用代码记载。
龄组 |
幼龄林 |
中龄林 |
近熟林 |
成熟林 |
过熟林 |
代码 |
1 |
2 |
3 |
4 |
5 |
15.郁闭度:目测调查有林地或疏林地样地内乔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记载到小数点后二位。
对于需要作土壤调查的样地,按土壤调查方法及要求进调查。填记说明如下:
(一) 基本情况记载
1.样地号:与样地调查记录表封面样地号一致。
2.采样地点:记录土壤剖面详细地点,位于样地哪个角。
3.调查时间:记录土壤调查时间,如2010.5.21。
4.天气:记录土壤剖面调查当天的天气情况。
5.剖面号:记录土壤剖面编号。
6.母岩(母质):记录与土壤剖面形成有关的岩石种类(基岩),按花岗岩、砂页岩、石英砂岩、变质岩、新冲积层、第四纪粘土、玄武岩、碳酸岩、紫色岩、含煤岩等填记。
7.土壤名称:按我省制订的土壤土类名称填写,土类名称有红壤、黄壤、黄棕壤、棕壤、紫色土、石灰(岩)土、石质土、粗骨土、新积土、沼泽土、泥炭土、山地草甸土、潮土、水稻土等。
8.采样人:填写土壤采样人员姓名。
(二) 表格填记
1.层次:从地面开始起算,逐层记载各层范围,按A0(枯枝落叶层)、A(腐殖质层或淋溶层)、B(淀积层)、C(母质层)记载。
2.深度:测量各层深度,以厘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3.颜色:用湿润土壤观察土壤颜色。颜色命名以主色在后,次色在前,如“红棕色”即棕色为主,红为次色。
4.湿度:在野外进行剖面观察时,区分土层湿润的程度,一般以干、稍润、润、潮、湿衡量,以手试之,有明显凉感为干;稍凉而不觉湿润为稍润;明显湿润,可压成各种形状而无湿痕为润;用手挤压时无水浸出,而有湿痕为潮;用手挤压,渍水出现为湿。
5.质地:将土壤湿润后,用手测法鉴别质地。根据土壤中砂粒、粉粒和粘粒三级含量,并参考砾石量,划分为三大质地类型,即沙土类、壤土类和粘土类。三大质地类型又细分若干质地,各种土壤质地识别如下:
(1)沙土:干土块不用力即可用手指压碎,肉眼可看出是沙粒,在手指上摩擦时,可发出沙沙声。抓一把沙用手捏紧,沙粒即行下泻,愈紧握下泻愈快。湿时不能揉成球,或在水分较多时,能揉成球或粗条状,但都有裂缝。胶结力弱,用力即碎。
(2)沙壤土:干土块不用力即可用手指压碎,用小刀在其上刻划有条纹,痕迹不整,肉眼可见单粒,摩擦时也有沙沙声。湿土可揉成球,亦可搓成圆条。
(3)粉沙壤土:干土块压碎用力较大,用小刀刻划,痕迹较沙壤土明显,但边缘破碎不齐。干摩擦时仍有沙沙声。湿土可搓成球,稍用力也致散开,有一定可塑性,可揉成圆条,粗约3毫米,手持一段,即破碎为数段。
(4)壤土:干土块压碎时必须用相当大的力量,用刀刻划,刀痕粗糙,唯边缘稍平整,湿土可揉成细圆条状,弯成直径2-3厘米的小圆圈时,既出现裂缝折断。
(5)粉沙粘壤土-粘壤:干土块用手指不能压碎,用刀刻划痕迹较小,湿土用力较大也可搓成球,手揉时,不费力即可揉成粗为1.5-2毫米细条,也可变成直径为2厘米的圆环,压扁圆环时,其外圈部分发生裂缝,可塑性较大,可用两指搓成扁平的光面,光滑面较粗糙,不显光亮。很湿的土置于二手指间,再抬手指,粘着力不强,有棱角。
(6)粘土:干土块坚硬,手指压不碎,湿土可揉成球或细条,但仍会有裂缝,手揉时较费力。干土加水不能很快浸润,粘性大,很湿的土置于二指间粘力较大,有粘胶的感觉。土壤压成扁片时,表面光滑有反光。
(7)重粘土:干土十分坚硬,以斧头打碎,土块有白痕,并粘在斧上,湿土可塑性大,粘着力更强,搓成条或球均光滑,手指感觉细腻,塑性甚大,土壤压成片时表面光滑有亮光。
6.结构:是由土粒排列、胶结形成的各种大小和不同形状的团聚体。现场按下列各种结构填记。
(1)块状结构:长、宽、高基本相等,分块状(直径>1-2厘米)和碎块状(直径<1-2厘米)两种结构。
(2)片状结构:土块向水平轴发展,呈片状厚度在0.1-0.3厘米。
(3)核状结构:为三向发展,边角不明显,大小在 1-3厘米的结构体,一般较坚硬。
(4)柱状和棱柱状结构:土块沿垂直轴发展,如无棱角为柱状结构,有棱面且棱角分明则为棱柱状结构。
(5)团粒结构:土粒疏松,表面光滑,颜色均一,大小在 0.25厘米的土粒。
(6)单粒状结构:土粒未经粘结、团聚,土粒分散,只表现土粒性状。
7.紧实度:反映土壤的紧密程度和孔隙状况。现场可按以下标准鉴别。
(1)极紧实:用力也不易将尖刀插入剖面,划痕面显且细,土壤用手掰不开。
(2)紧实:用力可将尖刀插入剖面1~3cm,划痕粗糙,用力可将土块掰开。
(3)适中:稍用力可将尖刀插入剖面1~3cm,划痕宽而匀,土块容易掰开。
(4)疏松:稍用力可将尖刀插入剖面5cm以上,但土不散落。
(5)松散:尖刀极易插入剖面,土体随即散落。
8.侵入体:调查记录土壤掺杂物,如砖块、瓦片、木炭、填土、煤渣等。
9.根量:调查记录根系密集程度,按盘结(占土体50%以上)、多量(占土体25~50%)、中量(占土体10~25%)、少量(占土体10%以下)及无根系等记载。
10.石砾含量:按裸露石砾占土壤剖面积百分比估算填记。
1.编号:填写土壤样品编号。
2.环刀号:填记对应土壤层次的环刀号。
3.环刀体积:填记对应环刀体积,以立方厘米为单位。
4.环刀重:填记环刀重量,以克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5.环刀带土重:填记环刀取土样后的重量,以克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6.土壤样袋号:填记土壤样袋号,每个样品要标名样地号、取样层次。
有林地样地除了调查达到起测胸径样木的胸径和平均树高外,还要分树种调查各径阶1株平均木(胸径与树高均能代表该径阶的平均水平)的树高。填记说明如下:
1.树种:分树种调查,记录到种名(见细则附件14)。
2.径阶:根据每木检尺记录分树种记录样地所含径阶。
3.树高:调查每个树种各径阶树高,每个径阶选择1株平均木测树高,以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